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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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论文网收录稽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加强和改善内部的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责任心,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对照国家的有关部门法…感谢您关注稽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加强和改善内部的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责任心,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对照国家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稽核机构

???第二条集团专门稽核机构为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部稽核处。该处在财务管理部具体领导下,直接对集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稽核处有权对集团总部所属部门及下属公司按章行使考核核查的职能。稽核机构仅对被稽核的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一般不直接参与被稽核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集团领导将保障稽核人员依法按章行使正当的职权,任何人不得有对稽核人员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行为。

???二.稽核的对象范围

???第五条稽核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即指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方面的稽核和财务会计方面的稽核。

???(一)法务稽核范围主要指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对经济合同的稽核。具体包括:

1.集团及下属公司对外投资或接受投资以及采用合作方式设立企业的经济合同。

2.集团及下属公司订立的达到集团《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送审标的标准的十一种有名合同包括:

(1)产品购销合同

(2)建设购销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供用电台同

(6)仓储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所有的科技协作合同

(11)特殊劳务合同

???3.集团领导认为需要稽核的其它法律事务

???(二)财务会计方面的稽核是指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审查财务收入及其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审计活动。其具体范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审计、费用和利润审计、财务报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涉外审计、电算化审计、以及有关责任人离任审计。

???三.稽核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稽核的原则是在进行各项稽核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具体有:

(一)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在进行稽核活动中,首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同时,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本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则。稽核活动应当遵重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其正当利益。

(三)独立稽核原则。在稽核活动中,稽核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四)保密原则。在稽核活动中,有关稽核人员必须保守涉及的商业秘密,所有的稽核资料要保留存档,不得外借或泄露传播。在执行稽核职务中取得的与稽核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稽核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七条稽核的依据是指稽核人员就需稽核的对象作出公允客观的判定发表稽核意见的根据。具体是指:

(一)在稽核过程中,依法收集和整理的同稽核有关的合同、技术标准、帐册、凭证、报表等原始证据。

(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五)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

(六)董事会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表的书面意见。

???四.稽核的要求

???第八条稽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集团领导的要求,确定年度稽核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的稽核项目计划。

???第九条在稽核过程中,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及时主动地提交相关的需稽核的一切资料。

???第十条稽核机构依法按章实施稽核时,可以事前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到其进行稽核工作,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时,应编制有关稽核工作底稿,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的来源。对收集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证明资料,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防主观臆断。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在对经济合同进行稽核时,除投资或接受投资的合同的稽核,应根据其当时具体情况应在集团领导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稽核意见书外,对其他的十一种有名合同,应在接到全部资料后二日内提出稽核意见或书面稽核意见书。对财会稽核,应在结束调查阶段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对稽核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稽核意见书的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稽核机构或集团领导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送审的办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集团部门或下属公司如有按规定须报批的经济合同,应在合同未签字盖章前及时主动地将需稽核的资料当面提交或用邮寄、传真方式递交到稽核机构。待稽核机构出具稽核意见书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稽核机构根据年度稽核计划或集团领导交办的稽核任务时,应及时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履行职责。对有些情况,可以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向稽核机构提交相关的资料。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人员要求的期限内按时提交一切资料。

???第十六条稽核人员在结束对某一具体稽核工作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提交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认为需要报送集团领导的,应同时及时报送。

???六.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违反集团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稽核机构责令改正:对局部改正的,由集团领导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稽核机构发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或资产,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汇报集团领导,请求将相关资料、资产暂时封存。对拒不执行的,集团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罚款的决定。对故意或者同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集团合法利益的,集团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核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发现稽核人员故意与被稽核单位和人员或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集团的合法利益,集团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通过之日起执行。